(2017)粤070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初559号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五街6座。法定代表人:何志斌。委托代理人:杨健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三路65号之七301、302。法定代表人:邓剑华。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健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26日签订《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嘉悦名都二期”项目有线电视管道、线路等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人民币515896.86元,工期为65个工作日;工程款分三期支付,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付206358.74元,施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付257948.43元,项目验收后30天内付51589.69元;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0.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计至工程款付完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施工合同。所涉工程于2015年9月21日验收,但被告并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仅于2015年7月23日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工程款206358.74元,截止原告起诉时,仍拖欠第二期、第三期工程款,共计309538.12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309538.12元及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10000元)给原告;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告对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有: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二、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1)原告负责工程总价款人民币515896.86元,工期为65个工作日;(2)工程款分三期支付,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付206358.74元,施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付257948.43元,项目验收后30天内付51589.69元;(3)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0.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计至工程款付完为止。三、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负责的工程于2015年9月21日经被告验收。四、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6358.74元。五、嘉悦名都房产办证处置专户资金使用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已经确认工程完工,并根据约定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专户申请支付工程款。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供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主要约定:一、项目地点为甲方开发的“嘉悦名都二期”项目;二、工程内容涉及本项目有关的有线电视管道、线路等安装工程事宜;…。四、工程承包方式为合同价包干承包方式;……六、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本项目总工程款为515896.86元;2、支付方式:甲方按项目进度进行付款,第一期工程款约定开工前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总费用的40%(即206358.74元),第二期工程款是在本项目施工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费用的50%(即257948.43元),第三期工程款在本项目验收后的三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费用的10%(即51589.69元)……;3、如甲方逾期未全额支付工程款项,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金额0.5%计算滞纳金,计至甲方全额支付之日止……。签订合同后,被告于22015年7月23日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206358.74元给原告,之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并于2015年9月21日完成全部安装工程并通过验收。但直至合同约定付款期届满,被告也未按约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原告追索无果,遂诉至本院。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连续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据此查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所签订的《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违约金的约定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尚欠工程款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总工程款为515896.86元,承包方式为合同价包干承包方式,因此,可以确定合同约定的总工程款为固定价格。而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已经完成全部安装工程并通过验收,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全部的工程款,但被告只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206358.74元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为309538.12元(515896.86元-206358.74元)。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虽然原被告双方在《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中约定如被告逾期未全额支付工程款项,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金额0.5%计算滞纳金,双方的此约定实质为违约金约定,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鉴于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的行为的确会对原告造成一定利息损失,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息。另,原告已于2015年9月21日完成了全部的安装工程并通过验收,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本项目施工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即2015年10月10日前)支付第二期工程款257948.43元给原告,应于在本项目验收后的三十日内(即2015年10月21日前)支付第三期工程款51589.69元给原告,因此,被告应负担的违约金应从2015年10月11日起按欠款金额257948.43元计息,从2015年10月22日起按欠款金额309538.12元计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09538.12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0月11日起按欠款金额257948.43元计算,从2015年10月22日起按欠款金额309538.12元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给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二、驳回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93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常明人民陪审员 叶长青人民陪审员 崔显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绮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