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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平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要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要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779号原告:平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方玉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海军,平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市支行行长。被告王要求,农民。原告平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要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王要求清偿原告借款2555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13日,被告王要求向原告借款2555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月利息为10.65‰,该借款于2011年12月20日到期。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所欠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平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王要求偿还借款255500元,本院已依法作出(2016)湘0626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以同一事由再次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