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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执3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杭河水,刘春香,江苏奕淳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72执3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组织机构代码:57143343-2。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文,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镇东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6815740-0。被执行人:杭河水,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刘春香,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江苏奕淳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古柏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819713-8。法定代表人:杭河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杭河水、刘春香、江苏奕淳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江苏奕淳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奕淳5”轮。2017年3月10日,买受人杨华达(公民身份号码:)、潘再恩(公民身份号码:)、潘玲清(332603197601196865)共同以人民币205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扣减因拍卖产生的费用200272元后,剩余拍卖款项为20359728元。在拍卖过程中,张亚军等“奕淳5”轮的21名船员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为1089842元(其中船员劳动报酬为1063737元、诉讼费用为5105元、债权登记费为21000元),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为211909.49元。本案依法先行拨付的款项有:因执行船舶扣押时产生的费用为287000元(引水拖带费50000元、移泊费62000元、前期靠泊费175000元)、扣押期间产生的费用为831200元(船舶靠泊费569867元、船舶看管费261333元)、执行申请费96510元。扣减先行拨付款后,本案可分配款项为19145018元(20359728元-287000元-831200元-96510元)。在可分配款项中,扣减依法优先分配船员债权后,剩余可分配款项为18055176元(19145018元-1089842元)。因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申请执行的债权本金为2550万元(另外还有利息和诉讼费用等),故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可受偿金额为18055176元,其在本次分配中为不足额受偿,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在本次分配中不能受偿。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华审 判 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