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阚云生与菜连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云生,菜连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168号原告:阚云生,男,194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船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菜连合,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阚云生与被告菜连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出具借条人为蔡连合,而原告起诉的被告为菜连合,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阚云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紫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