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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行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良晨与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晨,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7101行初486号原告李良晨,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李震。委托代理人汤新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晨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原告李良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良晨负担。审 判 长  童娅琼人民陪审员  祁汉萍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蕾蕾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