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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正祥、杨格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祥,杨格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正祥,男,193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格成,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杨格成给付张正祥案款4062.8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5执386号,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4月2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案款4062.88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云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