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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志宝与李翔、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宝,李翔,俞祥,杭州五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2359号原告:陈志宝,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岚玲,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翔,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俞祥,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杭州五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1幢2210室。法定代表人:李翔。原告陈志宝与被告李翔、俞祥、杭州五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7元,由陈志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裕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