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亿平、董小正等与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亿平,董小正,陈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589号原告王亿平,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原告董小正,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万年县。被告陈清,女,1987年8月3日出生,住上饶市万年县。委托代理人人吴仕喜,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王亿平、董小正与被告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亿平、董小正、被告陈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两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2日,被告陈清找到原告董小正,之后经董小正认识原告王亿平,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两原告借款200000元,当时约定月息2.5%。原告王亿平在当天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陈清,被告陈清书写借条一张给原告。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起诉至贵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尽快还清借款及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的证据:1、原告王亿平、董小正的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电子银行回单,证明被告借款事实;3、查档证明,证明原告借款要求被告提供还款能力证明,被告提供的房产证明。被告陈清辩称:一、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1、原告董小正向案外人杨阳逼债,并主动表明可以帮其借款20万元还债,不是原告说的是被告找原告要求借钱还债的;2、被告告陈清不是借钱做生意(当时被告怀孕在家保胎),而是代杨阳还董小正等三人的所谓炮子钱(即专门在赌场放的高利贷);3、原告不认识原告王亿平,本案20万元的出借及使用均发生在2016年5月12日下午的一、二逐步形成小时之内,且当天原告与王亿平也没有见面,原告王亿平是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给被告陈清借记卡上的;4、至于利息,借条上尽管注明2.5分,但实际月息是5分,是实实在在的高利贷。二、本案应当依法移送机关处理,本案20万元的借款,实际已被陈振雄、董小正、王聪、杨阳处置了17万,被告在向上述人员要求返还无果,现已向万年县公安局报案,本着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应将本案移送万年县公安局处理。退一步讲,即使本案继续审理,被告认为:董小正、陈振雄、王聪三人的赌债17万元是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的,三人应当将17万元返还给原告王亿平,而被告充其量也只是对剩余3万元有返还义务。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陈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2、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及个活期取款凭证,证明2016年5月12日,被告陈清在万年工行办理了一下借记卡,同日,原告王亿平通过网上银行汇款20万元给被告该卡上,同日,该20万被告别人取出。3、被告的报案材料及案外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借款实际是被别人支取。4、手机录音及文字整理,证明杨阳借款8万元是炮子钱,其要求周转3万元,董小正不肯,还证明了利息借条上是2.5分,可实际上是5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定并在卷佐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通过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5月12日,被告陈清通过原告董小正向原告王亿平借款20万,原告通过网银汇款到被告陈清卡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注明利息是月息2.5%。被告通过支付宝支付利息5000元给原告王亿平。本院认为:被告陈清向原告王亿平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提出的该借款20万,实际不被告其支配,本案查明,原告的借款20万元汇入是被告个人卡账户上,且该卡现在仍在被告手上,卡上的钱给谁应该由其负责,对原告不产生任何的约束力;该案系民间借贷,被告提出被告卡上的钱被告别人瓜分,被告已报案属刑事案件,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该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提出该借款是还赌债,但未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方面,借条上注明是月息2.5分,被告提出是月息5分,也未提出充分证据证实,被告目前为止也只支付了利息5000元(该5000元可抵作一个月的利息)。由于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王亿平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亿平借款本金20万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董小正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亿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濮有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诚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