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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5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潘家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区西区(翁家庄)。法定代表人:潘家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潘家栋,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李瑞英,女,1960年7月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蒋炜,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麟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追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华光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金麟公司代偿款4815300元、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和利息246810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965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华光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金麟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7.95万元;三、潘家栋、李瑞英、蒋炜基于保证人身份对华光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4815300元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按四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四、潘家栋、蒋炜基于抽逃出资对华光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金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494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401元,由华光公司、潘家栋、蒋炜负担,其中20634元李瑞英也应负担,该款金麟公司已预交,由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在履行判决时直接给付金麟公司;鉴定费30980元由华光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立即履行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未能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本院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名下均开设有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对华光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9213.52元、潘家栋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6620.22元、蒋炜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44357.88元采取了划拨措施后合并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金麟公司,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名下有证券、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经查阅审理中财产保全资料,发现被执行人华光公司名下登记有座落于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金羊路1号1幢、2幢、3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尚湖xxx、尚湖xxx、尚湖xxx),该些房屋均被他人设定他项权利,又被多案查封或轮候查封,本院依金麟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对该些房屋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18年12月14日止);被执行人华光公司名下还登记有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翁家庄村的集体流转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常集用(2008)字第xxx号],该土地使用权被他人设定他项权利,又被多案查封或轮候查封,本院依金麟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对该土地使用权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18年12月24日止),本案执行中暂无法对上述房地产采取变价措施。被执行人潘家栋、李瑞英共同共有座落于常熟市漕泾新村xx区xx幢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虞山xxxx、虞山xxxx),该房屋被他人设定他项权利,又被多案查封或轮候查封,本院依金麟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对该房屋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18年12月14日止),本案执行中暂无法对上述房产采取变价措施。被执行人蒋炜名下登记有座落于常熟市王庄镇北新桥村七组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本院依金麟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对该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18年12月14日止),因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且存有与家庭成员共有情况,本案执行中暂无法采取变价措施;被执行人蒋炜与案外人张淑娟共同共有座落于常熟市明日星城城欣园xx幢xxx室房屋及配套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虞山xxxx、虞山xxxx、xxxx),该房屋被他人设定他项权利,本院依金麟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对上述房屋及车库中属蒋炜所有的部分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18年12月14日止),因上述房屋及车库尚未进行份额分割或析产,本案执行中暂无法采取变价措施。经查询关联案件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华光公司在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尚涉及十余起案件债务未能履行,债务金额累计达数千万元;被执行人潘家栋、李瑞英亦在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涉及多起案件债务未能履行,债务金额累计达数千万元,该些案件因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80191.62元,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尚应履行的其余款项未能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未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麟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金麟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未持异议,并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金麟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华光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金麟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潘家栋、李瑞英、蒋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铭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