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其祥、钟友梅等与邹员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祥,钟友梅,邹员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0号原告吴其祥,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钟友梅,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翁向东,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员荣,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崇仁县。委托代理人邓文波,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其祥、钟友梅诉被告邹员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其祥、钟友梅以本案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其祥、钟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其祥、钟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吴其祥、钟友梅负担。审判长 何金平审判员 张 耀审判员 黄 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月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