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寿光市佳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曾忠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佳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曾忠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佳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隋友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忠合。系寿光市佳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佳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忠合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忠合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武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