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0735刑初2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林,男,1982年11月11日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现住石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3日中午,被告人王林来到石城县琴江镇爱琴广场“湘悦”酒店二楼,盗走现金300元。随后,被告人王林来到爱琴广场“鑫悦”酒楼,盗走现金300元。2、2016年11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林来到石城县琴江镇“金港湾”大酒店一楼大厅收银台旁,盗走现金300元。3、2016年11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林来到石城县琴江镇滨江新城“康某足浴”店内,盗走现金300元。4、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林来到石城县琴江镇东方明珠翡翠阁“逸足堂”店内,盗走现金200元。5、2016年2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林来到石城县琴江镇莲花万景城“欧某蔓年轻态抗衰中心”店内,盗走现金1300元。6、2016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王林来到石城县琴江镇东城南大道体育馆旁边的“三国菜馆”店内,盗走现金300元。7、2016年12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林来到石城县琴江镇东城南大道“芳满庭酒家”,盗走现金300元。8、2016年12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林来到石城县琴江镇爱琴广���“睿视眼镜”店内,盗走现金2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林盗窃9次,盗窃总金额共计人民币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毕某、温某1、巫某1、赖某、巫某2、李某、温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林指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林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二、被告人王林应退赔3500元给被害人毕辉等9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力生审 判 员 陈青根人民陪审员 黄荣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