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连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2刑初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连军,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文盲,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辩护人董树贵,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连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连军及其辩护人董树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连军与本县某村李某1系亲戚关系,刘连军称其在部队服役的侄子刘某2可以为李某1上军校的孙子李某2安排工作,在刘连军得知无法帮忙后仍隐瞒事实,以安排工作为由于2015年收取李某1人民币7万元,用于养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刘连军故意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连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董树贵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连军当庭自愿认罪,其家人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刘连军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主观恶性不大,初犯,偶犯,建议对刘连军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连军与临城县某村李某1系亲戚关系,刘连军称其在部队服役的侄子刘某2可以为李某1上军校的孙子李某2安排工作,在刘连军得知无法帮忙后仍隐瞒事实,以安排工作为由于2015年收取李某1人民币7万元,用于养猪。案发后,刘连军的亲属代刘连军退赔了李某1的全部损失,李某1对刘连军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案、立案情况。2、刘连军、李某1户籍证明信证实,刘连军、李某1个人基本情况。3、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细账查询单证实,王某2015年5月3日支取现金49900元。4、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细账查询单证实,李某1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5月26日账户往来情况。5、被害人李某1陈述,他来公安局报案。因为临城县的刘连军诈骗他七万元。他妻子和刘连军是亲两姨亲戚,刘连军叫他姐夫,他的孙子李某2于2011年考上了西安武警工程大学指挥专业(有军籍),他孙子考上军校后,他和刘连军关系不错,经常交往,刘连军一直说能帮他孙子安排个好工作,能把他孙子安排回北京或者石家庄工作,并且刘连军说有个侄子在北京武警总部管事能帮忙,就相信了刘连军。后来刘连军也总是提到这事,到了2015年6月份的时候刘连军给他打电话让他把钱给刘连军送过去并告诉他孙子该分配了,当时刘连军让他拿八万元,他把八万元凑够后就送到了刘连军家,到刘连军家时刘连军和他妻子赵小黑都在家。当时他和刘连军夫妇在东屋,就把八万元现金放在了刘连军家的桌子上,刘连军当时给他说:“你家里刚盖好房子手头紧,我给人家说了说,七万元就行了”,就收回了一万元现金,后刘连军就让回家安心等着,并承诺2016年元旦的时候就把孙子安排回北京或者石家庄,当时特别和刘连军商议如果孩子分不回来,刘连军还得把这七万元还给他,这七万元是刘连军活动孙子这事的好处费,当时也没有签订协议,而且给刘连军钱也没有打条,都是口头协议,后他就在家一直等信。到2015年7月份他孙子李某2又到乌鲁木齐去上一年学,当时就给刘连军打电话问这事,刘连军说去乌鲁木齐实习是暂时的(其实是上学不是实习),等实习完就往回调,并说事都安排好了,让他等着。后到2015年春节的时候李某2到新疆阿克苏实习,后他又给刘连军打电话说这事,刘连军告诉他李某2从新疆阿克苏实习完就能安排回来,李某2在新疆阿克苏实习了一个月就回乌鲁木齐上学,又打电话问刘连军,刘连军让别管了三月十五日就能分配回来。到三月十五日也没分回来,刘连军说六月三十日准分回来了。到了六月三十日刘连军说李某2安排不回北京和石家庄了,说安排到乌鲁木齐师部机关。到了大概7月15日的时候李某2打电话说被分到新疆石河子市,刘连军说:“那事我知道,说了说才分到石河子”,他当时很生气就在电话里骂了刘连军。刘连军当时给他说:“姐夫你别着急,啥事也不是一句话能办成的,慢慢等慢慢调,不行把孩子分到石河子团部不行吗?”当时想了想勉强同意了。过了有一个星期左右的一个中午,李某2打电话说又要往基层分,这时感觉刘连军的谎言彻底破产了。他就让刘连军把钱退了,刘连军说已经把这七万元给了侄子,他就让刘连军给刘连军的侄子要这七万元,刘连军总是找借口不给,后刘连军提出找人把这事调解一下,通过陈某3没有说成,感觉被骗了,就来公安局报案了。李某2现在新疆石河子市境内的一个监狱工作,是被分配到那的,是经过双向选择张榜公布的,跟刘连军没有关系。刘连军说把七万元汇给了刘连军的侄子。6、证人陈某1(系李某1的妻弟,与刘连军是两姨弟兄)证言证实,二十天前的一天他去某村姐姐家,姐姐告诉他说姐夫李某1在刘连军家要李某1给刘连军用来给李某1孙子分配工作的七万元钱。他告诉姐姐晚上去刘连军家看看去,姐姐就给姐夫李某1打了电话,他接住电话后,李某1告诉他说让去的时候给刘连军录上音。他也不会录音,就喊了侄子陈某2一起去,让陈某2录音。到了那天晚上大概八点多钟他和陈某2一起去了刘连军家。在刘连军家的时候有他、陈某2、李某1和刘连军及刘连军妻子。他问刘连军说姐夫给了刘连军七万元是怎么回事,开始的时候刘连军说是和刘某1一块把七万元汇给刘某2了。李某1说去问刘某1了,刘某1说没有和刘连军一起去汇钱。刘连军又说是自己汇的钱。陈某2说给刘某2打个电话,刘连军说刘某2在上海开会,封闭式的,打不进去,其他的事情就不知道了。7、证人陈某2(李某1系陈某2的姑父)证言证实,前一段时间他和陈某1去过刘连军家一次。2016年8月2日晚上20点30分左右去的。他录音了。他大伯陈某1晚上找到他家,他开面包车拉大伯去的。2016年8月2日那天记不清是他大伯还是他姑父李某1两人谁给打的电话了,让他去刘连军家录音。晚上大伯找到他家让一起去,他开上面包车拉大伯去了刘连军家。下车以前他就把妻子的手机录音打开了。进到刘连军家他和大伯、姑父、刘连军还有刘连军妻子在场。大伯问刘连军七万元的事是怎么回事,刘连军说把钱给刘某2汇走了。他让刘连军给刘某2打电话,刘连军说刘某2开会,打不通电话。刘连军好像说和另外一个人把钱某给刘某2了。8、证人陈某3(与李某1的妻子系姑舅姐弟,与刘连军系姑舅兄弟)证言证实,大概两个月之前,李某1找他,当时李某1给他说给刘连军钱找刘连军办事,结果事没有办成,想通过他要回来,答应李某1问问刘连军钱的事。过了两三天他打电话让刘连军来找他,刘连军来后就给刘连军说:“李某1找我了,说是找你办事也给你钱了,这事也没有办成,你把钱还给李某1吧,都是亲戚别闹生了。”刘连军说这钱没在刘连军那,给不了李某1。9、证人刘某1(与刘连军系叔侄关系)证言证实,刘某2是他大哥,没有与刘连军一块给刘某2送过钱或物。10、证人王某(系李某1的儿媳)证言证实,她儿子李某2上大学以后,刘连军说在北京武警总队有关系,等李某2毕业以后能把李某2安排到北京或者石家庄工作,刘连军总是和她公公李某1商量这事。李某1说一开始刘连军要八万元,她公公带着八万元到刘连军家给刘连军,刘连军说李某1刚盖房子七万元就行,后来给了刘连军七万元,又把剩下的一万元拿了回来。这七万元是刘连军找人帮忙为她儿子李某2安排工作费用,具体是什么钱不清楚,具体的事情她没有参与也不太清楚。其中的五万元是她准备的,是丈夫李荣强借的,别人打到了她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由于她没有提前预约只从卡上取了49900元,取出来后把五万元钱给了李某1。她是在2015年5月3日从县城北环路路北的农村信用社把钱取出来的,当天上午在家里给李某1的,听李某1说当天就带着钱去了刘连军家,李某1以前对公安局的人说是2015年6月份把钱给的刘连军,其实是记错日期了,她这有从银行里调取的银行卡上交易记录,上面显示的日期是2015年5月3日。11、证人刘某2(与刘连军系叔侄关系)证言及刘某2自书的情况说明证实,刘连军以前打电话说过帮其亲属安排分配工作,刘连军给说过这事后,帮忙问了下,后就告诉刘连军托他帮忙的事不符合规定,管不了,当时明确告知刘连军了,刘连军没有给过他钱或物。12、证人赵某(系刘连军的妻子)证言证实,大概在两年前,李某1去家里找丈夫刘连军说李某1的孙子在西安上军校毕业分配工作的事情,因为刘连军自己家的一个侄子叫刘某2的在北京当兵,李某1就让刘连军给刘某2联系一下,看看李某1的孙子毕业分配工作的事情给帮点忙。后来刘连军就给刘某2打电话问了问李某1孙子分配工作的事情,刘某2说这事办不了。在李某1找刘连军的时候说过给李某1的孙子分配工作的事需要花点儿钱,后来有一天李某1一个人去她家里拿着现金80000元给了刘连军,刘连军接过80000元钱后又退给了李某110000元。刘连军收了李某1共70000元现金。李某1给刘连军70000元钱的时候她在场。后来刘连军给刘某2联系,刘某2说李某1孙子的事情帮不上忙也办不了。后来刘连军把李某1给的钱都用于她家里养猪花掉了。李某1就多次找中间人给刘连军要这70000元钱,刘连军一直说把钱都给了刘某2了。其实刘连军把钱都花掉了,也不好意思给李某1明说。后来李某1就向公安局报案了。刘连军被拘留后她们家里又找了几个中间人给李某1说收他70000元钱的事,经过协商她家里共赔偿给李某1现金83500元,其中包括刘连军收取的70000元和10000元赔偿款,其余的3500元是她家里以前借李某1的钱。13.录音光盘证实,李某1与陈某2、陈某1在刘连军家与刘连军谈退7万元的过程。14、被告人刘连军供述,好几年前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他姐夫李某1多次找他给他说孙子在西安上武警指挥学院,想通过他找他侄子刘某2帮李某1的孙子毕业后把工作安排到石家庄或者离家近的地方。后来就给刘某2说了这个事,当时刘某2说办不了这个事。他当时一直在家养着猪,资金短缺,就想用这个事从李某1那弄点钱来周转一下,等养猪挣钱了再还给李某1。后就在明知刘某2办不了的情况下给李某1说办李某1孙子的事需要80000元的活动费。过了两三天左右李某1就拿着80000元现金到了他家,当时他和妻子赵某都在东屋,李某1一进屋就将书包放在了桌子上,并把80000元从书包拿出来放到了桌子上,80000元是成捆的也就没有数,感觉养猪周转的资金用不了这么多,就给李某1说他又给刘某2说了说,刘某2看面子答应办李某1孙子的事70000元就行了,让李某1又拿走了10000元。当时还给李某1说等李某1孙子毕业后就将李某1的孙子调回石家庄或者离家近的地方,李某1给他的70000元也没有打条,后来用这70000元养猪了。后来过了一段时间,李某1说孙子分到新疆一个地方了,就给李某1说等等,并告诉李某1过一段时间就能把李某1的孙子安排回来;后来李某1又打过几次电话说孙子被安排到新疆下面的市里了,他还是用安排工作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安排回来的借口敷衍李某1,并安抚李某1安心等待。后来又过了一段时间李某1好像感觉他办不了这事了,就开始给他要这70000元钱,他当时手里没有钱,也不想给李某1说把李某1的钱喂猪花了,就骗李某1说把钱已经给了刘某2了,后来李某1说既然没有办成就得让他给刘某2把70000元要回来,又骗李某1说刘某2帮忙管李某1孙子调动工作的事了。李某1见不还70000元钱,就找了他们的亲戚来说和这事,但是由于他没钱,也没有说合成。再后来李某1就报警了,公安局的人找到他后他见这事闹成这样,亲姐夫都把他给告了,就破罐子破摔吧,就给公安局的人说就没有见过李某1的70000元,后来公安局把他传过去,还是没有说实话,又给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撒谎说是他和李某1一块给刘某2汇的70000元。他当时就是想着反正他也老了,公安局的人也查这件事了,就顽抗到底吧,就一直没有承认这些事,也用各种借口敷衍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后来在看守所住的这些日子也反省了也想清楚了,自己做错了事就得承认错误,所以今天就将实话都说了,希望政府能够宽大处理他。这次说的是实话,以前说的都不是真的,以这次为准。15、收款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刘连军的亲属代刘连军退赔了李某1的全部损失,李某1对刘连军的行为予以谅解。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连军故意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刘连军的亲属代刘连军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刘连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刘连军酌情从轻处罚。刘连军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连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利彬人民陪审员 张玉英人民陪审员 陈素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岳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