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机械厂与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机械厂,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机械厂,住所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寿山职务:厂长。被执行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永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永升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机械厂与被执行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机械厂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