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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宝利、郭丽琴、马磊鑫、张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马宝利,郭丽琴,马磊鑫,张小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736号之一原告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宝利,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郭丽琴,住址同上。被告马磊鑫,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小丽,住址同上。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宝利、郭丽琴、马磊鑫、张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盛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宝利、郭丽琴、马磊鑫、张小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