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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巧军与张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军,张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民初96号原告:李巧军,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张占军,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李巧军与被告张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占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巧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占军偿还原告借款512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时原告任山坡村妇女主任,系山坡村三组的包村干部,被告之兄张占文因欠提留款6124.12元,村里不给张占文办理房屋准建手续,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把钱先垫上。2007年10月25日原告把6124.12元交给村里,同日被告归还原告1000元,余下5124.12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张占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收据、欠条等证据,本院依法对XX谦、山令贵进行了调查,被告未予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被告张占军帮其兄张占文办理建房许可证,因张占文欠上庄乡山坡村三组提留款6124.12元未还,山坡村委会不给其办理建房许可手续。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先把张占文欠村里的钱还上。2007年10月25日,原告把6124.12元交给山坡村委会,山坡村委会贵给张占文办理了建房许可手续。同日,被告归还原告1000元,下欠部分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欠李巧军现金伍仟壹佰贰拾肆元正5124元2007年10月25日张占军”。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巧军代为被告之兄张占文偿还了所欠村组的债务6124.12元,被告张占军在给付原告1000元后,将下余应付款项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从而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现金5124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占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巧军现金51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罗亚军人民陪审员  何云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森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