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雪娟与王文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娟,王文才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608号原告:崔雪娟,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王文才,男,53岁,北京国爱风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雪娟与被告王文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雪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雪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雪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育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