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第9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汤丹妮与赵xx、郑州美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丹妮,赵xx,郑州美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第9156号原告汤丹妮,女,汉族,1991年3月3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良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xx,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生,河南省荥阳市。被告郑州美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12号水文局门面房西第一、二间。法定代表人:罗丽娟。原告汤丹妮诉被告赵xx、郑州美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汤丹妮与被告赵xx于2016年8月24日签订《郑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赵xx将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189号观洲国际小区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出卖给原告汤丹妮,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6.31平方米,房屋价格为70万元。该合同第六条第5项约定:毛坯房于2016年8月31号前交付乙方。同时,原告汤丹妮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一万元,作为中介居间方代甲方保管的定金。在合同签订之后,被告于2016年8月30号把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也在拿到钥匙之后,征得被告同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家电家具均已装备齐全,同时把更换的新钥匙给被告一把。根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甲方自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解除抵押登记。而被告赵xx在合同签订之后并没有去银行预约解押登记,反而擅自把房屋交给中介,让中介带人看房。原告在知晓此事情后,及时与被告协商沟通,得知被告不仅没有与原告协商进行网签的意愿,又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出售该房屋。而在原告装修期间,被告明知原告在对房屋进行装修,而不进行告知原告,却又将房屋另行出卖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作为买房,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签订合同,碰到此种情形,令原告气愤不已。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绝依约继续履行合同,明确表示不再将此房屋出卖给原告,同时被告对原告的损失置若罔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十条、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请求被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赵xx依约承担违约金14万元整;2,判令被告赵xx依约承担买卖房屋的居间服务费14000元,产权交易代办费700元;3,判令被告赵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4,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8月24日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5,判令被告放缓原告交付的购房款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丹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