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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任国琼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4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国琼,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1日7时40分许,被告人任国琼在本区凤笙路25号金凤电子园生活区C栋,搭乘电梯下楼时,趁电梯内人多之机,将失主周某上衣左侧口袋内1部价值1787元的VIVO手机扒走。同日,被告人任国琼被民警捉获。被告人任国琼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任国琼判处有期徒刑六月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任国琼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国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任国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