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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台银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孙建国,倪素珍,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邮电路23号9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82956。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58号8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362962X。被执行人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9楼,组织机构代码609104555。被执行人天台银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新城国际大厦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4984849-2。被执行人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大湖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89668648。被执行人天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新城九龙大道盛世雍景园售展中心,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89675776X。被执行人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大桥路1001号西湖春天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57462047。被执行人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三区55幢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04204570。被执行人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763916551。被执行人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8号1楼,组织机构代码70421038-0。被执行人吴峰,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王小青,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孙建国,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倪素珍,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文华路8号建信大厦18层,组织机构代码91460000767477234C。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因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台银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孙建国、倪素珍、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0098453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68385元。由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将债权转让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我院作出(2017)浙01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台银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孙建国、倪素珍、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01152920元及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台银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孙建国、倪素珍、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