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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北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北苑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832号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冯艳鹏,董事长。被告:青岛北苑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庆,总经理。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北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龙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