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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东海县天融稻麦种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孙正良、尹东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天融稻麦种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孙正良,尹东兰,杨良东,盛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486号原告:东海县天融稻麦种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海县曲阳乡城北村。法定代表人:张兴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源,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正良,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尹东兰,女,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杨良东,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盛兰国,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县天融稻麦种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孙正良、尹东兰、杨良东、盛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海县天融稻麦种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正良、尹东兰、杨良东、盛兰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天融稻麦种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天融稻麦种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孙正良、尹东兰、杨良东、盛兰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海县天融稻麦种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敏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