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重庆迈克尔轨枕有限公司与六枝工矿(集团)有限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迈克尔轨枕有限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863号原告:重庆迈克尔轨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江北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8157724X4。法定代表人:莫应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杰,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710198563。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5330X1。法定代表人:龙海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补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3040Q。主要负责人:方鹏飞,该公司经理。原告重庆迈克尔轨枕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迈克尔轨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迈克尔轨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