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山东省某勘查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山东省某勘查院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18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某勘查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丁某,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山东省某勘查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雪灿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