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美英等与郑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美英,郑来成,郑富成,郑合英,郑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李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286号申请人郑美英,女,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申请人郑来成,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人郑富成,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申请人郑合英,女,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玉伟,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关于郑美英、郑来成、郑富成、郑合英申请执行郑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李玉伟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李玉伟在银行的存款10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金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