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7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与杜贤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杜贤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798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09C21。负责人陶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峰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贤文,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诉被告杜贤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承担。审 判 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天天书 记 员  张玮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