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发根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发根,腾达电器有限公司,虞伟丽,周生,刘光华,新余天润贸易有限公司,傅志锋,傅志杰,袁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执异5号案外人江西国储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71号江西储备物流管理局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李红丽。申请执行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临川区抚临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苏海东。被执行人刘发根,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南路。法定代表人:傅志杰。被执行人虞伟丽,女,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周生,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光华,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抚州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大公路田缘服饰广场。法定代表人:刘发根。被执行人新余天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新余市高新区赛维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胡卫卫。被执行人傅志锋,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傅志杰,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袁伶飞,男,汉族,1962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本院在执行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傅志锋、周生、抚州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傅志杰、刘发根、刘光华、袁伶飞、虞伟丽、腾达电器有限公司、新余天润贸易有限公司的一案中,案外人于以享有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了异议要求中止本院对抚州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仓储在案外人仓库中电器的查封和拍卖,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法院依法查封和拍卖被执行人抚州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主张对仓储在其仓库的电器享有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必松审判员 倪国华审判员 闵晓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大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