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1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素清、冯晓华诉盖州市双台镇鞍大石油管道征收管理办公室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清,冯晓华,盖州市双台镇鞍大石油管道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485号原告:王素清,女,192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盖州市人,现住盖州市。原告冯晓华,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盖州市人,现住盖州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仲华,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系二原告亲属。被告盖州市双台镇鞍大石油管道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乔茂盛。委托代理人翁永会,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系盖州市双台镇政府工作人员。原告王素清、冯晓华与被告盖州市双台镇鞍大石油管道征收管理办公室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清、冯晓华委托代理人周仲华、被告盖州市双台镇鞍大石油管道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代理人翁永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素清、冯晓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将临时征用土地恢复原状;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在双台镇四方台村进行鞍大石油管线施工,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营政(2015)217号文件精神,被告征用我家土地2.06亩,每亩只给15%(每亩4500元赔偿费,即是临时征用,就该恢复原状,但现在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该地仍是一片乱石、荒芜)。为此我们多次找双台镇负责该项目的领导,至今未得到解决,我们是农民,要生存就得种地吃饭,要求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被告盖州市双台镇鞍大石油管道征收管理办公室辩称:我们动迁是从2016年4月11日同冯玉坤(系原告王素清的儿子)签订的补偿协议,这块土地一直是冯玉坤经营耕种,这块土地是在2016年6月3日开始施工。我们也找到冯玉坤对土地验收完毕,他也给我们签了字。我们签协议,动迁期间的沟通都是和冯玉坤联系接触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份中石油方依据所确定的石油管道线路的走向开始测量土地面积,并由村委会通知村民去现场确认自家被临时征用土地的面积。原告王素清、冯晓华所诉土地在王素清丈夫冯振元在世期间都是由冯振元耕种,其去世后由长子冯玉坤耕种。2016年4月份冯玉坤领取土地临时占用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鞍大石油管线实际施工是在2016年6月份。2017年4月15日冯玉坤在管道线路地貌恢复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上诉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补偿协议书复印件及被告提供的管道线路地貌恢复验收证书,冯玉坤出具的情况介绍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进行鞍大石油管线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通过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临时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并已按照约定发放补偿款,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在法定期限内对临时使用的土地进行恢复。原告所诉内容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综上所述:对原告王素清、冯晓华诉请被告盖州市双台镇鞍大石油管道征收管理办公室将临时征用土地恢复原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素清、冯晓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素清、冯晓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