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贵明和张繁梅;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明,张繁梅,永登县秦川镇华家井村二社,永登县秦川镇华家井村民委员会,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210号原告赵贵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育春,永登县中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繁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育春,永登县中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登县秦川镇华家井村二社,住所地兰州新区。负责人:高全生,该社社长。被告:永登县秦川镇华家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新区。负责人:李克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薛生军,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国飞,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贵明、张繁梅与永登县秦川镇华家井村二社、永登县秦川镇华家井村民委员会、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赵贵明、张繁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贵明、张繁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贵明、张繁梅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37元,由赵贵明、张繁梅负担。审判员 喻得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