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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贵明和张繁梅;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明,张繁梅,永登县秦川镇华家井村二社,永登县秦川镇华家井村民委员会,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210号原告赵贵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育春,永登县中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繁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育春,永登县中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登县秦川镇华家井村二社,住所地兰州新区。负责人:高全生,该社社长。被告:永登县秦川镇华家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新区。负责人:李克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薛生军,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国飞,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贵明、张繁梅与永登县秦川镇华家井村二社、永登县秦川镇华家井村民委员会、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赵贵明、张繁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贵明、张繁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贵明、张繁梅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37元,由赵贵明、张繁梅负担。审判员  喻得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