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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前进与赵学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52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前进。被执行人:赵学珍。申请执行人张前进与被执行人赵学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478.62元,执行费57.18元,受理费15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将其对本案应付的款项及应负担的费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前进与被执行人赵学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