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商凯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凯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7刑初3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凯,绰号商七妹,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彝族,小学文化,村民,住雷波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2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辩护人朱国忠,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0日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凯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梅、周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凯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商凯利用开茶楼之便,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12月21日,商凯组织丁某1、王某等人在自己位于雷波县黄琅镇黄琅村农机站组50号的茶楼内以“跑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赌资人民币9407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凯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指控犯罪事实,向本院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商凯利用开茶楼之便,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12月21日,商凯组织丁某1、王某等人在自己位于雷波县黄琅镇黄琅村农机站组50号的茶楼内以“跑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赌资人民币94073元。被缴获的赌资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上交国库。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个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抽头渔利账目清单、雷公(治)行罚决字[2017]21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罚没票据、缴款书、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收缴的赌资照片、抽头渔利记录照片、作案工具扑克牌拍照;证人角某、丁某1、王某、丁某2、吴某、聂某、胡某、吉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商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94073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忠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