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霞、李梦月等与王付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李梦月,李月辉,王付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453号原告张霞,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李梦月,女,199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李月辉,男,200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理人张霞,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李梦月、李月辉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199410539008。被告王付生,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曹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地址: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负责人王保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李梦月、李月辉诉被告王付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霞、李梦月、李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张霞、李梦月、李月辉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