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7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怀自军与邵美云、吴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439号原告:怀自军,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邵美云,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三保,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邵高,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怀自军与邵美云、吴三保、邵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怀自军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后又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认为,怀自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怀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怀自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王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