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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7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怀自军与邵美云、吴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439号原告:怀自军,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邵美云,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三保,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邵高,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怀自军与邵美云、吴三保、邵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怀自军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后又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认为,怀自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怀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怀自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王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