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晓东与程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东,程秀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329号原告:何晓东,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瑶族,住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方,男,1967年7月2日出生,瑶族,住江永县,系原告何晓东之兄。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秀华,女,1976年6月2日出生,农民,住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武,男,1942年10月14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何晓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请法院对被告程秀华先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晓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晓东负担。审判员 岑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素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