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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晓东与程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东,程秀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329号原告:何晓东,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瑶族,住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方,男,1967年7月2日出生,瑶族,住江永县,系原告何晓东之兄。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秀华,女,1976年6月2日出生,农民,住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武,男,1942年10月14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何晓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请法院对被告程秀华先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晓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晓东负担。审判员  岑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素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