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林荣、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林荣,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丁林荣,男,汉族,1944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乡李官屯村西北,法定代表人:彭国昌本院在执行丁林荣与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 岳执行员 帅廷艾执行员 谢建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旷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