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刘春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刘春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233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负责人:王永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永春,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春和,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春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71,868.7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且申请人出具了诉讼保全担保书,表示愿意以申请人自有财产承担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刘春和名下171,868.77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