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丽华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06号陈丽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陈丽华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8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丽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购房款19万,利息5万元,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陈丽华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1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