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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佟景芳与长春市鑫立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景芳,长春市鑫立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876号原告:佟景芳,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长春市鑫立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晓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景芳与被告长春市鑫立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景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佟景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