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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纪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866号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三里111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642031909。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芳,女,该公司客服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丽,女,该公司客服助理。被告:纪楠,女,1984年1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国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肖禹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