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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刘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81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刘某甲,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宗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