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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谭华与安大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华,安大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241号原告谭华,男,生于1979年1月29日,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安大能,男,生于1963年4月11日,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华诉被告安大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交纳1420元,由原告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