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谭华与安大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华,安大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241号原告谭华,男,生于1979年1月29日,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安大能,男,生于1963年4月11日,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华诉被告安大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交纳1420元,由原告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