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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寿菊、刘寿爱与刘寿发继承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406执157号刘寿菊、刘寿爱、刘寿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寿菊、刘寿爱与被执行人刘寿发继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5)雁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4月24日通知房产管理部门为申请人办理房产权登记手续。本案已于2017年4月25日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