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寿菊、刘寿爱与刘寿发继承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406执157号刘寿菊、刘寿爱、刘寿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寿菊、刘寿爱与被执行人刘寿发继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5)雁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4月24日通知房产管理部门为申请人办理房产权登记手续。本案已于2017年4月25日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