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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学耕、陈丽等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耕,陈丽,许玮,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民委员会,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668号原告:许学耕,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丽,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许玮,男,199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乾,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蔡坑上路88号。主要负责人:许柏强,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蔡坑上路*号。主要负责人:许柏生,组长。原告许学耕、陈丽、许玮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浮蔡村委会)、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浮蔡村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学耕、陈丽、许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乾与被告浮蔡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香、被告浮蔡村七组组长许柏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学耕、陈丽、许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浮蔡村委会、浮蔡村××组立即向许学耕、陈丽、许玮发放土地补偿费23700元。事实和理由:许学耕、陈丽、许玮系浮蔡村××组居民。2016年3月初,浮蔡村、浮蔡村××组分配龙岩市交管办证大厅征用地块的土地补偿费每人2300元,2016年5月份分配烟厂、莲庄路征用地块的土地补偿费每人5600元时,借口不足额发放许学耕、陈丽、许玮三人上述土地补偿费,只同意两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人1200元,许学耕、陈丽、许玮三人不同意,为此,许学耕、陈丽、许玮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但未果。为此,许学耕、陈丽、许玮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浮蔡村委会辩称,许学耕、陈丽、许玮三人要求浮蔡村委会发放征地补偿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征地补偿款是发放至浮蔡村××组,浮蔡村××组制订分配方案,将征地补偿款交至浮蔡村委会,浮蔡村委会根据浮蔡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发放征地补偿款,浮蔡村委会只是代为发放征地拆迁款。其次,浮蔡村与浮蔡村××组是相互独立的主体。浮蔡村××组拥有集体土地,是具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与浮蔡村是相互独立的主体。此外,许学耕、陈丽、许玮三人可以领到土地补偿费3600元,是其自身原因放弃其权利。并且,现征地拆迁款已发放完毕,并无剩余。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许学耕、陈丽、许玮对浮蔡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浮蔡村××组辩称,许学耕、陈丽、许玮三人系浮蔡村××组成员,分配方案是七组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但浮蔡村××组组长因涉案未参加。现要求驳回许学耕、陈丽、许玮对浮蔡村××组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许学耕与陈丽系夫妻关系,许玮系许学耕与陈丽的儿子。许学耕、陈丽、许玮三人均为浮蔡村××组农村居民。2011年,因龙岩市公安车管办证服务大厅、烟厂、莲庄路等建设项目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征收浮蔡村××组部分责任田、山。其中许学耕一户在建设项目有130.28平方米的地上种植桃树。浮蔡村××组在讨论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原则做出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提交给浮蔡村委会,由浮蔡村委会按分配方案向七组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根据浮蔡村××组的分配方案,浮蔡村××组每位村民分得龙岩市交管办证大厅征用地块的土地补偿费2295元、烟厂及莲庄路征用地块的土地补偿费5600元。但对许学耕、陈丽、许玮三人,浮蔡村××组按农转非人口分配给许学耕、陈丽、许玮每人1200元,许学耕、陈丽、许玮为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一家系农业户,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未领取每人1200元的土地补偿款。之后,许学耕、陈丽、许玮多次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信访,要求解决问题,但未果。2017年1月16日,许学耕、陈丽、许玮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不同,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应当享有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许学耕、陈丽、许玮系浮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浮蔡村××组获得土地补偿费之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许学耕、陈丽、许玮应享有同等获得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故许学耕、陈丽、许玮要求享有与其他同组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经计算,许学耕、陈丽、许玮三人应分得土地补偿费(2295+5600)×3=23685元。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虽由浮蔡村××组做出,但土地补偿款由浮蔡村委会实施发放,故许学耕、陈丽、许玮要求浮蔡村委会、浮蔡村××组共同支付土地补偿费,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民委员会、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七村民小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许学耕、陈丽、许玮土地补偿费,合计23685元;二、驳回许学耕、陈丽、许玮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民委员会、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七村民小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民委员会、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七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静(代)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