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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苏明荣、苏建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明荣,苏建海,张春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明荣,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建海,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光,男,1963年1月17日,彝族,农民,原住弥勒市,现住弥勒市。上诉人苏明荣因与被上诉人苏建海、张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明荣提交了一份撤回上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苏明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明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上诉人苏明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云涛审判员  廖伟荣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