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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潘建锋、韦府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锋,韦府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建锋,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农民,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韦府照,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壮族,宁市武鸣区人,农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潘建锋与韦府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府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执行人潘建锋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府照支付履行款3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韦府照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账号为19×××88的银行存款4200.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