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博罗县园洲镇港龙五金电器装饰经营部、惠州市中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园洲镇港龙五金电器装饰经营部,惠州市中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2执异35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港龙五金电器装饰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中园路。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杰铸,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张秀武,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州市中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20米路(御景豪庭A118)。法定代表人:张泽平。追加被执行人:张泽平,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执行博罗县园洲镇港龙五金电器装饰经营部与惠州市中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张泽平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缺席,听证已审理终结。经查明,2016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6)粤1322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惠州市中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港龙五金电器装饰经营部货款98678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1322执86号。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5月16日成立,唯一股东为追加被执行人张泽平。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张泽平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张泽平为(2017)粤1322执86号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范永峰审判员 陈晓君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