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西安丰鑫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海鹏物资有限公司、陕西腾耀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童兴发、张发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西安丰鑫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海鹏物资有限公司,陕西腾耀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童兴发,张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负责人:梁泊。被执行人:西安丰鑫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兴发。被执行人:陕西海鹏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丽珍被执行人:陕西腾耀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仕强被执行人: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日权被执行人:童兴发,男,。被执行人:张发莲(,女。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西安丰鑫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海鹏物资有限公司、陕西腾耀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童兴发、张发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西碑证经字第528号公正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丰鑫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海鹏物资有限公司、陕西腾耀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童兴发、张发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丰鑫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海鹏物资有限公司、陕西腾耀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童兴发、张发莲偿还欠款本金三百万元整、利息叁拾柒万贰仟肆佰元整(3372400元)及实际支付之日产生的利息和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丰鑫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海鹏物资有限公司、陕西腾耀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童兴发、张发莲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45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