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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507号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华岩步行街光明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宝良,总经理。被告:李彬,男,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尚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