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229黄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4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祥,男,1998年1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2月1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秀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黄祥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邮兴北路黎某出租屋,采用螺丝刀撬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黎某中华(硬)香烟4包、玉溪(软)香烟1包、苏某(五星红杉树)香烟2包,合计价值人民币247元,被告人黄祥欲逃跑时,被黎某夫妇现场抓获。2、2017年4月10日15时51分,被告人黄祥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邮兴北路袁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乘隙窃得被害人袁某放置于收银台抽屉内人民币135元。被告人黄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祥的供述,被害人黎某、袁某的陈述,高邮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的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高邮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黄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黄祥向被害人袁放退赔人民币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虞亚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