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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洪国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洪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住址:罗田县经济开发区大别山大道272号。组织机构代码:56274731-7。法定代表人张仰枝,董事长。被执行人洪国友,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国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同一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情况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